银监部门拟出台管理办法 银行收费欲别“乱”字
银行收费项目名目繁多,收费额度越来越高……针对备受公众关注的银行收费问题,2月10日,银监会、央行、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将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在杭各银行机构2月9日收到了浙江银监局关于全面部署整顿规范浙江银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活动的通知,重点对银行收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展开专项整治。
银行收费须明码标价
去年7月12日,银监会和银行业协会联合公布了中国银行业服务项目总量。统计显示,中国银行业服务项目共计1076项,其中226项免费,占总数的21%;收费项目为850项,占79%。其中,一些银行以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为主要形式的不规范经营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公众热议和广泛关注。为此,银监会日前部署开展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行为专项活动,在接下来的两个月中对银行收费展开全面整治,同时要求自4月1日起各银行对于服务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浙江银监局副局长傅平江透露说,此次专项整治将重点整治涉及存贷挂钩、强制捆绑、高息揽存、擅自提价等消费者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八个方面问题。对于贷款业务,银监会则提出七项禁止性规定,简称“七不准”,包括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
据悉,价目表中将现行合规的服务收费项目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分别梳理排序,逐项列示服务名称、项目功能、适用客户、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从4月1日起,一律按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对于此后再发生的不合理收费问题,银监部门表示将追究当事人、高管人员甚至对相关机构叫停业务并进行行政处罚。
重点整治银行乱收费
浙江银监局负责人表示,对公众反映强烈的银行收费问题,监管部门除了督促辖内各银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还将以暗访、督查等进行核查,对发现的严重违规问题依法严格处罚、一查到底。目前浙江银监局已给商业银行制定了必须恪守的“红线”准则:认真遵守服务收费“四原则”,坚持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不得在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之外收取费用,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巧立名目,将部分贷款利差转为中间业务收入;不得虚增指标,为完成考核指标任务乱收费;切实强化对存贷款、票据联动业务的管理,不得以循环质押、贷款返存等方式虚增存贷款和中间业务收入。
针对一些银保、理财业务屡打“擦边球”,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浙江银监局也予以明令禁止。银行必须审慎选择代理保险合作机构,严格保险产品销售人员资质管理,不得允许保险机构人员进驻银行营业网点;规范保险、基金和理财等产品的宣传,不得混淆储蓄与各类理财产品的关系,把存款利息与理财产品收益作简单类比;规范保险、基金和理财等产品的销售,不得误导储户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以捆绑销售方式强制搭售理财产品。
员工不准充当“掮客”
月末、季末乃至年末银行频频上演的“揽存大战”让不少储户无所适从。为此,浙江银监局明令规定,建立日均存款考核制度,取消存款月末、季末等时点考核,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银行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挂钩;不得以各类贴息、返点、现金奖励、赠送实物(购物卡、贵金属)等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借款人或通过资金掮客为银行拉存款;不得向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支付费用或好处。
监管部门特别强调,银行员工不得直接组织、参与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不得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和资金掮客融资;不得充当社会融资“掮客”,介绍他人参与社会融资并从中收取贿赂、提成、佣金;不得与资金掮客、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发生资金往来;不得利用银行员工身份,借用或盗用银行信用进行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 (来源:浙江日报)
三部委“整治银行乱收费草案”被指避重就轻
摘要:针对备受公众争议的银行收费问题,10日晚间,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C FP供图
明码标价 为银行收费合法化提供依据?
针对备受公众争议的银行收费问题,10日晚间,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征集意见期间,消费者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
业内专家称,征求意见稿未提及如何减免此前备受争议的一些收费项目,因此有“避重就轻”之嫌,建议相关部门多倾听民众呼声,银行收费应更多让利于民。
此番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七章39条款。其中,颇受关注的是第二章关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以及第三章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方面的内容。这意味着,今后凡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除此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就在前一天,银监会还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重拳规范银行乱收费,涉及范围包括存贷挂钩、强制捆绑、高息揽存、擅自提价等消费者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同时要求4月1日起各银行对于服务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对于贷款业务,银监会提出七项禁止性规定,简称“七不准”,包括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
征集意见期间,消费者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记者从广东银监局相关人士处获悉,此次征集意见涉及范围广泛,地方银行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也是被征集的对象,广东尚未收到银监会的正式公文,但已启动意见征集程序。
发改委或将开展银行收费大检查
昨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表示,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商业银行自行制定的价格,必须“明码标价”,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手续费、挂失费等在内
2003年,我国曾颁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但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社会公众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提升,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根据新版《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五大类人民币基本结算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据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五大类虽然看起来涉及内容较少,但每一大类下面还包含不同的细分项,例如手续费、工本费及挂失费等,包括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她还透露说,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一些具体项目和标准还要进行调整,准备将来与该《办法》配套实施。
服务价格信息需公示
根据《办法》,除上述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商业银行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一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制定和调整,并“明码标价”。
《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应向其监管机构、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每年5月31日前,银行还将向上述部门提交年度《银行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其中需说明上年度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及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等。
同时,商业银行也必须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多种渠道将服务价格信息告知消费者,其中包括服务项目、价格、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批准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联系方式等。
本周四,银监会曾下发通知,对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其中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今年3月底前要按要求公布服务收费价目和举报投诉电话,并从4月1日起,一律按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
强调消费者主动性
据悉,新版《办法》中还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并明确了消费者有权选择终止银行服务。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办法》中特别强调了银行客户具有选择和否决权,因此是否接受银行提供的服务价格,选择权在消费者手中。商业银行也应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障这一权利的实行。
兴业银行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办法》的出台以及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不仅有利于金融客户权益保护,也有利于银行业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记者沈玮青)
相关动作
发改委或将开展银行收费大检查
知情人士称“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难”成为加大检查诱因
自去年以来发改委对银行业乱收费的检查一直在持续加码。记者昨日从权威人士处了解到,近期发改委可能就要在全国开展银行收费大检查。
有接近发改委的人士表示,自去年以来发改委就加大了对银行乱收费的检查,这也促使银监会发文加强对行业自身规范。
去年7月份,发改委针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收取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开展检查,并对中信银行、兴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三家总行总共罚款580万元。
上述人士对记者表示,加大对银行业的检查一方面是因为目前银行乱收费问题很普遍,消费者意见很大,而另一方面目前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难也成为加大检查的诱因。
去年底,发改委副主任彭森在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会议上表示,2012年价格检查的重点将是银行乱收费,其中包括银行贷款过程中的捆绑收费、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问题,以及其他各种明令禁止的收费问题。据了解,发改委将直接派出检查组,赴31个省区市对部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重点检查。
专家说法
《办法》提升消费者地位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昨日表示,自2003年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以来,其商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银行与客户之间关于收费的矛盾日益凸显。但是,2003年版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因此对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也是必要的。
郭田勇认为,银行是窗口性行业,与社会公众及企业联系紧密,因此对其基础性服务收费进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符合公众利益;同时在对一些特定群体开发的产品和服务收费上,也应给银行独立经营、自主定价的空间,这二者之间的“度”一定要掌握好。他还称,此《办法》出台后将改变消费者以往所处的弱势地位,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说明
ATM机将告知用户手续费
据此前媒体报道,对于使用ATM机异地跨行取款,各银行间的手续费相差很大,且对“异地”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但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经常花“冤枉钱”。
解读:《办法》规定,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金融消费者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金融消费者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办法》最终出台,各银行可能会调整ATM系统的相关设置,以保证消费者的权利。
代发工资不收个人手续费
银监会曾接到过投诉,单位向工资账户存款,被单位的财务部门直接扣掉1元至2元钱,即手续费由员工承担。
解读:《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一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代发工资的手续费由单位负担,个人不需缴纳费用。但是如果个人用代付工资卡购买其他金融产品,享受其他金融服务,手续费另收。
挂失、密码重置不能分开收费
去年7月1日,《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正式生效,包括密码重置费在内的34项服务免除收费。但在此前,各家银行一般都会对密码挂失、密码重置同时收取费用。
解读: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昨日再次重申,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是一项服务中的两个流程。《办法》中明确规定一项服务不会按流程分开收费。消费者到柜台告知银行密码丢失的行为是重置的前提,不构成单独收费。
管理办法无法改变银行滥收费
据新华社电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社会热烈讨论,接受采访的各界人士对三部委公开征求意见、“开门立法”的做法均给予肯定和支持。在积极建言献策的同时,一些金融消费者、法律界人士对于办法草案也存在一些疑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称,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银行滥收费问题。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提出,根据商业银行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办法并以第二章3条条款对此进行说明和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将一些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范畴值得肯定。在目前市场状况下,监管部门对一些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是遏制一些银行乱收费的有效手段,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根据办法草案,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被明确列出的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
一位北京的消费者提出疑问:“这五项除贷记转账外,其他四项看似与我平常生活关系不大,好像也用不上;小额账户管理、银行卡挂失什么的为什么没有涉及呢?”
“从目前草案看,确实存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太窄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指出,草案较大篇幅规定的是银行制定收费该如何走程序,监管力度还太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银行滥收费问题。
银行收费与监管缺位再思考
近期媒体对银行收费与服务问题口诛笔伐,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然而,该《办法》却被法律界质疑为将银行“高收费合法化”。 银行业“规管之困”可见一斑。
毋庸置疑,金融业内对监管层提出的“宏观审慎监管”与“逆周期监管”等框架对银行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基本认可。 在各种“技术性”的监管指标约束下,中国银行业在风险控制方面逐步已走在“巴塞尔协定III版本”等国际标准前面。 然而,从普通老百姓角度看,银行管理似乎经常“缺位”,监管部门与各大银行似乎“同声同气”,以至于客户陷入“举证困难”与“投诉无门”等尴尬境地。
本次《办法》中提出了对银行收费实行“报备制”而非“审批制”。在目前银行业仍未充分竞争的境况下,法律界认为《办法》实际上对银行服务维持高收费开绿灯。
记者在日常采访中经常发现,个别银行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仅充当“业内协调者”的角色。对于消费者而言,向上述部门投诉往往无果而终。这些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违规问题倾向于“内部协调处理”,一般极少向公众或媒体公布处理结果。因此,社会舆论无法对银行形成强大的监督机制。这无形中造就了银行“利润高得不好意思说”而“各项违规收费却照收不误”的局面。
据机构统计, 银行业内的服务收费项目从2003年的仅300多种,到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多达3000种,7年时间增加了10倍。从宏观层面而言, 银行自身服务的不到位也是导致资金大量流出银行,间接催生了民间拆借市场乱象。可见,银行收费问题已不单纯影响其服务水平,更关系到整个金融环境的问题,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银行业服务质量虽已有改进但仍不尽如人意。因此,监管层必须从制度上继续细化对银行业服务问题的监督管理。 同时,媒体须对银行业各项服务投诉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披露,由此造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此外,在银行业公平竞争机制上也有待尽快完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银行巨头“店大欺客”的状况。
“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引争议
近年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从数百种激增至数千种,收费标准也不断提高,尽管监管部门多次下文予以规范,银行收费冲动依然“势不可当”。2月10日,银监会、央行、发改委出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专家、法律界人士、消费者代表,对于上述整治银行乱收费草案提出了种种疑问。有律师认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不能解决社会公众长期质疑的银行收费乱象,部分条款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收费打开绿灯,为收费合法化提供依据。
1问
能否遏制收费冲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关部门报告后,可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在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外的服务项目的定价权,并给出了银行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明确“路径”。
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政府对于银行收费的干预、监管力度还太小;而在市场调节价方面,给予银行自由调节空间过大。
长期关注银行收费问题的律师董正伟指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不能解决社会公众长期质疑的银行收费乱象;所谓“报告”“明码标价”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收费打开绿灯,为收费合法化提供依据。
“如果在充分竞争情况下,报备制没有问题,但目前中国银行业尚不能称为完全市场化竞争,银行业仍是相对垄断行业。”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建议,考虑到中国现有金融市场特有状况,应当对市场调节价范围进行必要限制,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应更多向金融消费者倾斜,而不是向银行倾斜。
2问
如何征求消费者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39条法规中,有15条提及金融消费者。这些条款规定以较大篇幅明确了银行对消费者须“明码标价”,消费者有权在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中止服务等。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仅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上提及要征求消费者意见;而对于银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未提及与金融消费者商量或征求消费者意见。
现实中,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服务价格,尤其是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往往一头雾水。唐女士通过一家商业银行向海外汇款200多美元,却被收取200元人民币汇款费用,唐女士质疑,汇款到底要多大成本,如此高的收费银行是如何制定的?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指出,一些银行在一些服务收费上“漫天要价”和混乱现状,与一直以来消费者在银行服务价格制定上缺乏话语权不无关系。
“不管是政府定价、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征求消费者意见。”刘俊海说,即便是银行无法做到与每个消费者单独协商,也应该召开听证会。
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加大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对于市场调节价的核准权;至于如何行使,有律师建议说,联合核准最好,“任何一家监管部门不同意,涨价就不允许成行”。
3问
如何做好“开门立法”?
一些法律界人士更关注的是,如何做好此次“开门立法”?
有业界专家指出,首先应搞清楚制定和完善办法应该遵循何种原则。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公平。此前大量存在的银行乱收费现象表明,一些银行存在滥用市场地位、剥夺消费者契约自由的现象,破坏市场化原则。
因此,出台办法要做到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考虑到多数人、广大金融消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从部分机构利益出发,片面移植所谓海外经验,“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应避免曲解市场化原则。
刘俊海建议说,对于此次公开征求到的意见,要做好归类、编辑工作,并适度适时向社会公开;在办法完善过程中,采纳了哪些意见,没有采纳哪些意见,原因是什么,建议届时也向社会公众公开。
“不要畏惧争议,也不要回避争议。”刘俊海表示,有争议是好事,如果此次法规制定做得好,将有助于强化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4问
哪些服务项目政府定价?
根据办法草案,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被明确列出的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
一位北京的消费者提出疑问:“这五项除贷记转账外,其他四项看似与我平常生活关系不大,好像也用不上;小额账户管理、银行卡挂失什么的为什么没有涉及呢?”
“从目前草案看,确实存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太窄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指出,草案较大篇幅规定的是银行制定收费该如何走程序,监管力度还太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银行滥收费问题。
有报道引述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话介绍,“五大类虽然看起来涉及内容较少,但每一大类下面还包含不同的细分项,例如手续费、工本费及挂失费等,包括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
对此,一些消费者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将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银行服务细分项目列出并说明服务项目内容和性质,以避免社会误解和争议。
吴景明提醒,对于哪些项目该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是否该有一个更为明确、操作性更强的标准?遴选政府定价、指导价银行服务项目是否也应该征求消费者意见?“毕竟,收费收的是消费者的费。”
5问
是否有悖商业银行法?
根据办法,“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北京律师董正伟称,办法实际上是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报备制”,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自由度过大,有悖现行商业银行法。
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记者采访发现,对此,法律界人士之间意见不一。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单从法条上看,三部委在办法草案中赋予商业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一定自主权,并无不妥,并不违背商业银行法。
吴景明在研读商业银行法规定和办法后认为,办法草案与现行商业银行法存在冲突,此次制定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商业银行法属于上位法,部门规章不能违背上位法;即便是对上位法有意见,也应该先提请修改上位法,以避“通过部门规章"架空"上位法”之嫌。
一些法律界人士提醒,办法制定应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于社会提出的草案中不合理的地方应予以重视;同时,应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结果。
据新华社电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部分)
●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具体服务项目和价格水平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并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和调整程序。
●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并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
●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并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新增了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内部管理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价格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制度。
●强化了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细化了处罚规定。
“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引争议(2)
3问
如何做好“开门立法”?
一些法律界人士更关注的是,如何做好此次“开门立法”?
有业界专家指出,首先应搞清楚制定和完善办法应该遵循何种原则。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公平。此前大量存在的银行乱收费现象表明,一些银行存在滥用市场地位、剥夺消费者契约自由的现象,破坏市场化原则。
因此,出台办法要做到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考虑到多数人、广大金融消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从部分机构利益出发,片面移植所谓海外经验,“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应避免曲解市场化原则。
刘俊海建议说,对于此次公开征求到的意见,要做好归类、编辑工作,并适度适时向社会公开;在办法完善过程中,采纳了哪些意见,没有采纳哪些意见,原因是什么,建议届时也向社会公众公开。
“不要畏惧争议,也不要回避争议。”刘俊海表示,有争议是好事,如果此次法规制定做得好,将有助于强化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4问
哪些服务项目政府定价?
根据办法草案,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被明确列出的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
一位北京的消费者提出疑问:“这五项除贷记转账外,其他四项看似与我平常生活关系不大,好像也用不上;小额账户管理、银行卡挂失什么的为什么没有涉及呢?”
“从目前草案看,确实存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太窄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指出,草案较大篇幅规定的是银行制定收费该如何走程序,监管力度还太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银行滥收费问题。
有报道引述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话介绍,“五大类虽然看起来涉及内容较少,但每一大类下面还包含不同的细分项,例如手续费、工本费及挂失费等,包括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
对此,一些消费者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将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银行服务细分项目列出并说明服务项目内容和性质,以避免社会误解和争议。
吴景明提醒,对于哪些项目该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是否该有一个更为明确、操作性更强的标准?遴选政府定价、指导价银行服务项目是否也应该征求消费者意见?“毕竟,收费收的是消费者的费。”
5问
是否有悖商业银行法?
根据办法,“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北京律师董正伟称,办法实际上是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报备制”,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自由度过大,有悖现行商业银行法。
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记者采访发现,对此,法律界人士之间意见不一。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单从法条上看,三部委在办法草案中赋予商业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一定自主权,并无不妥,并不违背商业银行法。
吴景明在研读商业银行法规定和办法后认为,办法草案与现行商业银行法存在冲突,此次制定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商业银行法属于上位法,部门规章不能违背上位法;即便是对上位法有意见,也应该先提请修改上位法,以避“通过部门规章‘架空’上位法”之嫌。
一些法律界人士提醒,办法制定应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于社会提出的草案中不合理的地方应予以重视;同时,应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结果。
据新华社电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部分)
●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具体服务项目和价格水平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并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和调整程序。
●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并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
●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并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新增了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内部管理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价格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制度。
●强化了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细化了处罚规定。
银行收费“放权”莫成“放任”
财经评论员
照理说,市场竞争能够遏制住企业伤害消费者的行为,那么越来越失控的银行收费行为只能表明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竞争并不充分。
银监会等三部委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规定银行新设收费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
不久前,有报道显示在多数企业效益下滑的背景下,国内银行业却以超过40%的利润率水平,超过了烟草、石油等垄断行业。其间固然有利差收益作用,但长期以来银行收费过高显然也是原因之一。
按照《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银行收费项目,主要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项目服务,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这就意味着一旦办法开始实施,绝大多数的收费项目都将由银行自行管理,只需对新收费项目提前公示即可。这不禁让人担忧,“公示”成了合法乱收费的保障,银行收费问题不仅没有被进一步约束,反而会更加大行其道。
数据显示,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多种,数年间竟增长10倍之多。从以往经验看,行政规制效果乏力,都会出现银行收费泛滥的情况。在行政监管撤出绝大多数银行收费管理范畴之后,其后果恐怕就更难想象。
照理说,市场竞争能够遏制住企业伤害消费者的行为,那么越来越失控的银行收费行为只能表明中国银行业竞争并不充分。对此,之前备受争议的银行跨行查询、取款收费项目是一个最为典型的案例。当年跨行查询、取款收费的理由就是“成本”问题。实际上却根本经不起推敲。按照基本的经济规律,企业投入的设备规模数量越多,平均成本也将被摊薄,单位费用便应该减少。事实却正好相反,网点最多的某些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却成为跨行手续费涨价的“急先锋”。究其原因,恰恰是因为大型国有银行处于市场垄断地位,根本无须担忧竞争压力或者客户流失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在跨行收费中分别牵涉到中国银联、发卡行、收单行和消费者四方利益。而多家国内金融机构本来就是银联公司的股东,大型国有银行自然名列其中。由此,商业银行既是银联的客户也是银联的股东,而银联通过收费获取的盈利可以通过分红方式返还给各商业银行。以此看来,前三者的利益实际上是趋同的,他们之间很容易就收费问题达成“共识”,真正埋单的便只有消费者一方了。
正因此,尽管跨行查询和收费问题曾被舆论和公众一致质疑、批评,但最终的结果仍然是收费我行我素,是为当下中国商业银行“伪竞争”格局的真实写照。有鉴于此,当下行政部门需要做的,是全面梳理既有3000项收费项目的合理性,并在制度规范之前,对银行新收费项目采取实质性审核制度。否则,此时行政部门选择“放权”不仅无法让市场发挥约束效应,反而更像是行政部门的脱责“放任”之举。
规范银行收费需要制衡杠杆
漫画:朱慧卿
木须虫
近日,三部委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基本服务拟实行政府定价。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办法》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要求银行收费“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高收费合法化”留下缺口。
银行服务收费一直都是公众诟病的话题,2000多种服务收费项目,用多于牛毛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而且相关的收费标准与信息向来缺少透明性,相当一部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到了“被收费”。对此,公众通常情况下,既愤怒又无奈,因为所有银行都是一样的,公众在选择银行服务时,几乎失去了“用脚投票”的权利。可以说,垄断才是银行服务收费过多、过高、过滥的根本原因。
从长远来看,规范银行服务收费,只有依靠充分的市场竞争,赋予公众更多选择权,才可能将银行服务收费的泡沫挤压到银储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由此可见,银行服务收费并非单向的业务,而是服务与被服务利益的制衡,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这样的制衡依靠的是“选择权”的撬动。然而,破除银行的相对垄断,有赖于政策层面进一步降低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培育更多的金融服务主体。显然,这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并非朝夕之功。
所以,在银行业无法实现充分竞争的前提下,三部委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作为过渡时期,加强管理而又不过度干预,从监管上规范服务价格,当然不乏美好初衷。
问题是,从行政主导的层面来调节银储之间的服务关系,如何兼顾银行与公众的利益,始终都是制定办法和完善监管机制必须要加以考虑的。对银行的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与指导价,抑或市场调节收费“提前报告”、服务“明码实价”,作为监管手段固然必不可缺。然而,如何使得服务价格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何让管理办法体现出足够的约束力,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显然应该体现出应有的制衡力量。
因此,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范银行收费需要制衡杠杆,一方面,要充分赋予公众定价的话语权,不管是政府定价、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征求消费者意见,即便受实际情况所限,银行无法做到与每个消费者单独协商,也应该召开听证会,给予消费者集体“讨价还价”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充分赋予公众对价格服务的监督权,在强力推进银行公开透明服务收费的同时,建立严格的投诉与调处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受理与查处银行服务中的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行为,遏制住银行乱收费的冲动。
哪些银行收费急需统一治理
三部委联合发文 监管条款仍不具体
银监会、央行、发改委三部委联合发文,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同时再次强调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然而,到底哪些收费应该由政府统一定价?哪些收费可以是市场调节价?新规并未做出具体规定,这令新规的最终“功效”充满质疑。那么,在最为常见的银行收费中,哪些需要紧急治理呢?
小额账户管理费应差异定价
曾经有市民向记者抱怨,“卡里的钱越存越少了”。这是因为小额账户管理费在悄悄吞噬客户的资产。
据记者调查,工行、农行、中行对于日均账户小于300元的账户收取管理费;而建行、交行的小额账户管理费起收金额为500元,这五家国有大行收费标准都是3元/季度。也就是说,要是客户的卡里只有299元,账户不出现大额变动,一年后只剩下287元(不计利息)。外资行的收费标准更高,花旗银行规定,日均存款余额不足5万元就要收费。汇丰银行则对日均存款余额不足10万元的客户每年扣费1800元。
市民刘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时候卡里钱少了一些,就会被收管理费。然而,记者发现,也有些银行颇有“人情味”地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如光大、中信等银行。
此前,银监会也出台了相关法规,免除了部分特殊账户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所以,刘女士认为,“如果是一些休眠卡、彻底闲置的账户,银行可致电客户建议销户,或把账户冻结;但有一些外来打工的低收入人群,经常需要把账户里的钱寄回家里,可能会出现账户中余额较低的情况,银行是否可以对经常使用的小额账户免收管理费”。
跨行取款手续费可否政府定价
取款可以说是老百姓使用频率最高的银行业务之一。
目前,北京地区五大国有银行对于同城跨行手续费的收费标准都为2元/笔,但在一些沿海地区,部分银行已经将这项费用上涨至4元/笔。众所周知,如果通过ATM机取现,单笔限额一般都为2000-3000元。“单笔取款的限额未上升,价钱却涨了,让人难以理解。”某沿海城市市民邹女士告诉记者。不过,在这类收费中,股份制银行总比国有银行要优惠很多,兴业银行[14.24 -1.25% 研报]、民生银行[6.50 -0.76% 研报]都有相应的免费,如每月跨行取款前三笔免费等等。
但如果客户到异地取款,收取的费用差距更大。建行、中行、工行异地同行取款手续费均为取款费用的1%,跨行需要每笔加收2元;但是中行通过ATM机异地同行取款为每笔10元,通过柜台就是最低10元,最高50元;工行则没有最低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差距已然产生。而光大银行[3.01 -0.66% 研报]同行异地取款免费,跨行异地取款前两笔免费。
对于这项收费,在银监会举办的通气会上,相关负责人建议,货比三家为好。“不仅是不同银行,就算同一银行不同分行收费标准也不一致,令客户极为混乱。其实老百姓明白,跨行取款需要走不同银行的系统收取费用并不过分,但收多少、如何统一希望有标准。政府或者相关的政策部门应该出具统一的定价,同时给客户一个合理的定价解释。”
银行卡挂失费希望政府指导
在记者的调查中,信用卡挂失费差异过大是受访者普遍反映的问题。目前各银行的信用卡挂失费最低20元,最高60元,部分银行还要另收15-25元的补卡费。如工行的牡丹信用卡挂失费20元;招行和浦发银行[9.37 -0.32% 研报]的信用卡挂失费要60元。各家银行储蓄卡挂失费基本一致,以10元居多。
为何信用卡挂失费差异如此之大?某国有银行人士称,信用卡挂失费属于市场调节价格,价格制定与各发卡行规模大小、设备成本等因素相关。但市民黄先生表示,现在老百姓办卡都讲究货比三家,费用这么高,发卡量自然上不去。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3.04 -0.33% 研报]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银行收取的一些费用,比如开户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挂失费、汇款收费,这些业务的手续费收入约占银行收入的10%左右。这些业务全免费不太现实,毕竟银行确实是提供了服务的,但适当地减免还是可以的。
三部委明确表示,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黄先生对记者表示,出门在外,难保不会遗失信用卡,因此信用卡挂失费与持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希望政府可以有一个指导价。
靠什么来管住银行乱收费
肖余恨专栏
银行乱收费为民众诟病已久。或许,正是为了处理这一舆情,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才共同公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称,该《办法》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银行服务收费管理以后“有望”完善。
有望改善可能是官方的说辞。从具体条款来说,该《办法》要想治住银行乱收费,恐怕是一点办法也没有。
据统计,自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所列出的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项,而到2010年8月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银行收费项目达3000多项。去年,银监会曾发力,叫停了11类计34项收费,但这些收费项目多数早已改头换面了,所以这样的叫停,无异于作秀。就这样,还有银行违规收取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好在这总算被“严厉处理”了。
根据年报,银行业的利润已经高到离谱,就连民生银行(600016,股吧)负责人都称,“企业利润那么低,银行利润那么高,所以我们有时候利润太高了,自己都不好意思公布。”如果真是自己的本事挣出来的,那还好说,但这不过是凭着传统的利差以及名目繁多、花样翻新的强制性“服务费”赚来的,让人如何服气?现在,这个办法要出来“约束”乱收费,但看了七章39条款的“征求意见稿”,简直是让人气得肚子疼。
先说所谓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且不说这两种定价方式所约束的范围非常有限,这种价格本身是如何制订出来的,消费者并没有任何发言权。银行作为垄断企业,本身就和政府有着莫大(博客,微博)的利益关系,指望“政府定价”,能真正为消费者说话吗?这些年的实践已经让这个希望不存在了。至于大量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就更不靠谱了:本身就是垄断性的市场,银行之间都是兄弟关系,如何调节?这样的调节不过是利益的自我分配关系。“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的权力交予商业银行总行,总行能让兄弟们吃亏吗?所以,“市场调节价”绝不是真正的市场调节,是在土围子里的“钦定”,消费者的意见对其没有一点制约。这样的市场调节价,岂不就是自我定价吗?仅此一条,指望这样的办法来规制“乱收费”,作用只有一个:那就是乱收费合法化。
要真正清理和约束银行的“乱收费”,前提当然是要有充分的市场竞争。但在目前的垄断格局下,也不是一点作为也没有。首先就要对收费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的主体不能依赖银行业(包括银监会),发改委应该有所作为,组织社会第三方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其次,对服务成本、收费标准进行认真的厘定。再次,要让消费者的监督发挥作用。对一些消费者强烈反对的,有必要举行听证会。最后,对一些屡教不改、违规收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银行,应罚到它肉痛。如此,才可谈到“约束”乱收费。
银行收费能否尊重一下民意?[图]
有市民对刚刚公布的由国家发改委、银监会和央行三家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商业银行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存质疑,担心这一规定会给银行更多自主权,消费者依然无法摆脱“被垄断”“被收费”的局面。有律师表示,银行和消费者之间,所拥有的资源很不对称,涉及公众的服务项目收费不能一方说了算,应有公众参与机制的配合。
政策:商业银行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五大类人民币基本结算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除上述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商业银行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一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制定和调整,并“明码标价”。同时,商业银行必须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多种渠道将服务价格信息告知消费者,其中包括服务项目、价格、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批准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联系方式等。
市民:担心银行设立更多收费项目
银行乱收费现象一直广受市民诟病和不满。许多市民表示,单就转账尤其是网上银行转账的手续费,各个银行的收费就大不相同,其他如开卡补卡、银行卡年费、U盾、手机服务等收费更是名目繁多且没有统一标准。
经常办理转账业务的李先生对银行的乱收费现象颇为气愤,他说,同样一笔业务,每个银行的收费都不相同,他经常是跑来跑去,以选择一家手续费最低的银行节省成本。更令他无奈的是,“银行是垄断行业,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几乎没有话语权,只能"乖乖"地被收费”。
对于此次《办法》中规定的“商业银行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少市民和李先生一样心存质疑和担忧:“允许银行自主定价,银行也许会设立更多的收费项目,那么到底依据什么标准来收费呢?说到底还是各家银行自己说了算,这无异于霸王条款。”
律师:公众服务项目不能一方说了算
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德刚认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无可厚非,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合适自己的银行。但怎么收费,怎么告知消费者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让储户一目了然心中有数,银行也有章可循,避免恶性竞争。
有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要求银行对收费项目和价格明码标价,或许将减少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纠纷。对此,郑德刚认为,明码标价固然是好事,但银行收费多次被公众质疑,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银行业的垄断问题。这次《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在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可根据市场自行定价,这其实从法律上为收费合法化提供了依据。他认为,银行和消费者之间,所拥有的资源很不对称,涉及公众的服务项目收费不能由银行一方说了算,应有公众参与机制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