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 央行和海关总署23日共同发布2008年第13号公告,为加强黄金及其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黄金表壳、黄金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
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黄金表壳海关商品编号为91111000 10;黄金表带海关商品编号为9113100010。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