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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金被窃案此起彼伏
[陈彤 松法 厉园园] 来源:市场导报 2008-04-21 13:41

  法院认为,银行应该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因未能识别伪卡,致使储户的存款被伪卡持有人消费和提取,属银行未尽义务保障存款安全,银行应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借记卡中留有的1万多元钱本想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岂料事后得知该款在异地已被提取。近日,浙江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储户何女士诉中国农业银行松阳县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

  《市场导报》获悉,农业银行金穗卡近期频曝账户资金失窃案。

  据何女士反映,2008

年1月24日,她接到松阳农行的电话,告知其在该行开户的金穗卡(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已被人窃取,银行希望其按要求更换新卡。

  后经了解,原来当月22日晚,她在该行自动取款机上操作时,金穗卡的信息内容和密码,被犯罪嫌疑人利用事先安装的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所窃取。

  当月23日,嫌疑人在江西省鹰潭市窃取资金1.06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该案的调查。

  何女士认为,松阳农行没有为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条件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其遭受经济损失,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

  就在松阳法院受理该案的同时,浙江东阳市法院日前新近判决一起金穗卡资金失窃案。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被判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东阳人吴兴龙是于2001年办理金穗通宝卡的,此后一直使用正常。

  然而在2007年3月21日晚,他却收到金穗卡中心的一条短信,告知该卡在当日19:40消费8.9万余元,在19:44又分两次现金支取2000元。

  自己人在东阳,银行卡也在身上,怎么会有上海的消费?当日20:50,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他又向上海公安报案。

    吴兴龙起诉时认为,东阳农行作为储蓄机构,对储户的各项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对储户存入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的义务,银行未履行义务致其受损,银行应承担责任。

  此案审理时,东阳农行辩称:储户使用该卡已整整6年之久,其借记卡的密码只有自己掌握和使用,对其保密义务恰恰是他自己。

  东阳农行还认为,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不能排除是原告自己、或者授权他人所为。如果确实是他人所为,那该犯罪行为就应由公安部门侦破和处理,而不该将此损失由无辜的银行承担。

  东阳法院审理则认为,被告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现被告未能识别伪卡,致使原告的存款被消费和提取,属被告未尽义务保障存款安全。

  对于该案的审理,东阳法院还运用了推理的手法。该院指出,在现有的交通、运输方式下,没有任何一种交通工具能让原告或其银行卡在1个小时内(消费与报案的时间差)从上海市赶到东阳市,故可以证实,原告本人持有真卡的同时,被他人持伪卡消费和取款。

  针对银行提出“本案涉嫌犯罪,应先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主张,东阳法院认为,对持伪卡消费者的处罚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分别处理,是否及何时对持伪卡消费者进行处罚,不影响原告对被告的赔偿要求。东阳农行最终被判全赔。

  除了持伪卡窃取资金外,农行金穗卡还遭遇了网上窃案。一位金穗通宝卡的储户发现,他账户里的数万元资金被他人通过网络消费殆尽。该储户为此也选择了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该案目前也在审理之中。

  针对频发的账户资金失窃案,在银行工作多年的吴燕女士指出,储户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卡和密码。卡和密码泄露的渠道常见的有两种,商户刷卡或是ATM机操作。目前银行对于ATM机已加强了监管,因此储户在商户刷卡时更应加强防范。

  吴燕表示,有些商户和犯罪分子是串通的。当顾客在消费时,通过盗码器读取银行卡的信息。一些客户在输密码时又大大咧咧不加掩饰,导致密码被偷窥。根据卡的信息和密码所制作出来的伪卡,目前银行很难识别。因此,消费者刷卡时最好能用另一只手掩盖,以防密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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